马达加斯加高等宪法法院(HCC)叫停了司法法官新规中一项激进的惩戒措施。此前规定中,法官若因腐败罪名成立将被自动罢免,法院裁定该条款违宪。
该条款不符合宪法,必须予以撤销。这是高等宪法法院在昨日发布的关于司法改革组织法合宪性审查决定中作出的判决。
该组织法第56条最后一段规定,法官若因腐败或同类罪名被终审判决有罪,将自动丧失法官职位。除法官地位及公共利益外,这是国民议会于6月5日通过的法案中最核心的措施。然而,这却是高等宪法法院裁定无效并要求删除的该法案仅有的两条规定之一。
阿姆博希达希(Ambohidahy)法院在被裁定无效的条款中指出:“任何级别的法官,无论职能或职位如何,若因腐败或同类罪行被终审定罪,或被法院终审判处苦役或名誉刑,均应当然地、无例外地被罢免。”
然而,高等法院重申,打击腐败是立法者制定该法案的目标之一。组织法的说明书中指出:“司法机构是法治国家的基石,保障着正义、公平和公民权利。但在马达加斯加目前的背景下,由于腐败案件、被视为偏颇的判决以及程序拖沓,司法形象已蒙受信任危机。”
说明书还补充道:“这一现实凸显了深层改革的必要性,以恢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最终目标是确保司法公正、可及且尊重每个人的权利,从而巩固国家的法治。”
专属管辖权
阿姆博希达希法院坚持认为:“虽然说明书中所述的打击腐败是一个合法目标,但其手段不能无视宪法关于行使纪律权力所规定的要求。”
高等宪法法院的决定基于宪法赋予最高法官委员会(CSM)在纪律事项上对法官惩戒措施拥有专属管辖权这一事实。法院解释称:“这一专属管辖权意味着最高法官委员会拥有裁量权,可以选择与所提交事实相称的纪律措施。”
高等法院认为,通过规定自动罢免,而不留给最高法官委员会任何关于选择纪律处分的裁量余地,“该争议条款剥夺了该机构对纪律措施进行个性化处理的权力,违反了宪法赋予其在此事项上的专属管辖权”。惩戒个性化原则要求任何纪律措施必须与违法事实的严重程度相称且相适应。
此外,阿姆博希达希法院认为,组织法所设立的这种自动性赋予了罢免决定“一种附随于刑事定罪的从刑性质,且是在没有纪律程序所特有的抗辩阶段下作出的”。高等宪法法院强调,“尊重辩护权是宪法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纪律程序”。
高等宪法法院在总结中表示,废除司法改革组织法第56条最后一段是因为:“该机制用纪律处分中最严厉的惩罚的机械化应用,取代了最高法官委员会的个性化评估,无视了惩戒个性化原则、最高法官委员会在纪律事务上的专属管辖权以及辩护权。”
Captured & Published at: 2026-07-10 06:12:51 (Madagascar Local Time EAT)
原文出处: https://www.lexpress.mg/2026/07/condamnation-pour-corruption-la-hcc.html
